遺囑見證人

預立遺囑

預立遺囑是個人在人生最後階段保有死亡尊嚴的行為。預立遺囑真正涵意是讓每個人真誠地面對自己,為將來作適當的安排。遺囑是可以隨時修改的,在不同的階段、不同的心境下,讓自己有尊嚴地走完最後一程。遺囑依民法第1199條的規定:「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。」

由於遺囑是在遺囑人往生以後才會發生效力,這時遺囑的內容是真是假,是對是錯,都不能向遺囑人來求證,所以民法對於作成遺囑的方式,都有嚴格的規定,沒有依照法定方式作成的遺囑,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,不發生遺囑的效力。根據法令規定,遺囑有5種不同作成方式: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、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。

遺囑也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製作的,因為關係到死後財(遺)產的分配,民法對於享有製作遺囑的能力,於第1186條中作出特別規定,就是「無行為能力人,不得為遺囑。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得為遺囑。但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為遺囑。」


代筆遺囑

代筆遺囑:依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,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見證人可配合居家、公證所單位見證。


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(民法第1198條)

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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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4年04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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