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見證人
協助立遺囑當事人,見證遺囑成立,公平公證協助見證。
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進行遺囑公證時,請務必要求見證人需從頭到尾在場,不能先行中途離開。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乃在確保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。
更新時間:2024年05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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