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辦理代筆遺囑認證?

如果立遺囑人不方便寫字,可以作成代筆遺囑,但必須另外指定三個見證人,方得辦理。立遺囑人、代筆人、見證人都必須親自到場,不可以代理。

代筆遺囑過程方式

遺囑人須依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之方式作成代筆遺囑,其方式如下︰
1.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其中一人兼為代筆人。
2.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代筆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。
3.記明年月日,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

代筆遺囑應準備的文件

1.遺囑人、代筆人、見證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2.財產權利之證明文件:如房屋權狀、土地權狀、存摺或存單等。,並請提出財產清單。
3.財產價值之證明文件:如載有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、土地公告現值證明等。
4.繼承系統表1份,以及戶籍資料(如現戶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,須可以看出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)

代筆遺囑應注意下列事項

1.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替簽名。
2.見證人須能自己簽名,且資格須不違背民法第1198條之限制(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、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;均不得為遺囑見證人)。
3.遺囑之內容不得侵害到各繼承人之特留分(請參考民法第1138、1141、1144、1187、1223條等,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配偶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;兄弟姊妹、祖父母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)。
4.遺囑請作一式3至6份,可以複寫但不可打字或影印。


遺囑服務專線:0986-662-9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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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4年05月0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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